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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 “保基本” 到 “临床首选”:新版基药目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

日期:2026-03-03点击:

2月11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医保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2月13日印发的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新修订版管理办法提出基药目录遴选应“突出药品临床价值”,强调“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”的制度刚性,同时明确基药目录与医保目录,以及与集采、分级诊疗等政策的衔接和协同。

核心转向:从保基本“临床首选”

新版《办法》最显著的变化是核心理念的调整。与2015年版侧重"保基本、强基层"不同,新版强调“临床首选”原则,明确基药遴选将综合考虑疾病谱变化、药品临床应用实践、药品标准变化、新上市情况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及药品供应保障等多维因素。

这一转变意味着,基本药物目录不再仅仅是"廉价药"的代名词,而是向"价值医疗"升级——在保证可及性的基础上,更突出药品的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。

目录管理:动态调整 有进有出

新版《办法》建立了更规范的遴选与调整程序:

专家论证机制: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,目录制定需经咨询、评审、征求意见、审核报批等多环节;

动态管理: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,必要时可适时调整,改变过去十余年调整滞后的局面;

退出机制明确:发生严重不良反应、临床诊疗指南变化不宜使用,或被风险效益比、成本效益比更优品种替代的药品,将及时调出目录。

同时,新规划定了四类不纳入品种: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、主要用于滋补保健的药品、有严重不良反应被暂停生产销售的药品,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药物定位的品种。

政策协同:联动分级诊疗、集采与医保支付

新版《办法》强化了与相关改革的系统性衔接:

上位法依据扩展:新增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药品管理法》作为法律依据;

政策文件衔接:与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》等政策紧密衔接;

使用环节联动:基药供应使用与分级诊疗、药品集中采购、医保支付报销深度挂钩,形成"准入-采购-使用-支付"的政策闭环。


现行2018年版基药目录收录685种药品,距今已逾7年,与临床实际需求存在明显差距。新版《办法》的出台,通过强化动态调整机制、突出临床价值导向、深化政策协同,为2026年即将启动的新一轮基药目录调整奠定了制度基础,有望推动更多临床急需药品及时进入目录,提升群众基本用药可及性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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